設置再生能源發電,
依不同設施特性,
裝置容量、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,
免依「建築法」規定請領雜項執照。
非屬「建築法」所稱之建築物,
無須檢討計入建蔽率、容積率。
不符本標準,
應依「建築法」請領雜項執照
並依土地相關法規檢討建蔽率、容積率。
都市土地,
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:
都市計畫地區內,
依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運輸變電相關設施者,
建蔽率不得超過70%,
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。
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,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。
註:欲採直、轉供方式者,需申請發電業籌設。先送地方政府核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。
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,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。
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(2MWp)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。
註:
現低壓用戶無法申請併內線「全額售電」,
未來視低壓用戶普及情形,再評估是否開放。
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借道用電戶(與設置者不同人)內部線路,
餘電躉售台電,因電能計量須與原用電戶共用電表,
涉及法規適用、表租負擔、借道同意、購電契約對象、電表歸屬等問題,
目前尚無法辦理,
建議設置者以借道用戶內部線路全額躉售方式進行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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