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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

設置再生能源發電,

依不同設施特性,

裝置容量、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,

免依「建築法」規定請領雜項執照。

非屬「建築法」所稱之建築物,

無須檢討計入建蔽率、容積率。

不符本標準,

應依「建築法」請領雜項執照

並依土地相關法規檢討建蔽率、容積率。

都市土地,

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:

都市計畫地區內,

依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運輸變電相關設施者,

建蔽率不得超過70%,

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。

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

違章建築設置太陽能申請程序

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上違章建築規定

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, 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, 其適用類型如下: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共構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共構型

設備安裝型

結構分立型

結構共構型

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型

第一型:

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,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。


註:欲採直、轉供方式者,需申請發電業籌設。先送地方政府核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。

第二型:

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,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。

第三型:

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(2MWp)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。


註:

  1. 依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規定,併計達2,000瓩(2MWp)以上者,應申請第一型(發電業籌設)。 
  2. 裝置容量達2,000瓩(2MWp)以上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;未達2,000瓩(2MWp)者,由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。

再生能源VS第三型再生能源

再生能源發電業-無容量限制
第三型再生能源發設備-容量2000瓩以下 自然人適用

第一、三型再生能源設備認定申請流程

再生能源併網態樣

-併接台電用戶內線之併網

現低壓用戶無法申請併內線「全額售電」,

未來視低壓用戶普及情形,再評估是否開放。


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借道用電戶(與設置者不同人)內部線路,

餘電躉售台電,因電能計量須與原用電戶共用電表,

涉及法規適用、表租負擔、借道同意、購電契約對象、電表歸屬等問題,

目前尚無法辦理,

建議設置者以借道用戶內部線路全額躉售方式進行申請。


用電大戶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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